著名的網球運動員雷內·拉科斯特(René Lacoste)以“鱷魚”聞名,他將這一形象延伸到了他的運動服品牌“Chemise Lacoste”。帶有刺繡鱷魚標志的襯衫于1927年首次在法國推出,標志著Lacoste品牌標志的起源
圖片來源:法國商標局。此后,Lacoste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為鱷魚圖案和LACOSTE文字商標申請了注冊。在印度,Lacoste于1983年在第25類商品中注冊了鱷魚圖案和文字商標組合(編號400265),以及單獨的鱷魚圖案(編號400267)。該商標的使用始于十年后的1993年10月。此外,鱷魚圖案還根據印度的版權法作為藝術作品注冊(編號62692/2002)。
與此同時,總部位于新加坡的時尚品牌——Crocodile International聲稱自1947年以來在全球范圍內持續使用“鱷魚家族標志”,包括復合標志
圖片來源:新加坡商標局,用于服裝、體育用品等。它也在印度第25類商品中持有注冊商標,其中一個實際上早于Lacoste,涵蓋了“Crocodile”文字和相應圖案的商標(編號154397,注冊日期為1952年6月12日,以及后來的編號540315)。該品牌大約從1997年開始在印度使用這些商標。
不久之后,Lacoste指控Crocodile International開始使用其鱷魚標志的獨立版本
圖片來源:印度商標局(“爭議徽標”),該標志與Lacoste的標志極為相似。因此,Lacoste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了本案訴訟(Lacoste & Anr. v.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 & Anr., CS(COMM) 1550/2016),控告Crocodile International侵犯其版權和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
Crocodile International的辯護基于1983年6月17日的一份共存協議,其中雙方同意在多個地區(但不包括印度)同時使用某些商標(包括本案爭議的商標)。它還進一步辯稱,通過1985年8月22日的一封信件,雙方的協議范圍擴大至韓國、印度、孟加拉國和巴基斯坦。
根據Lacoste的說法,1983年的協議并不適用于印度。
在印度的優先權
法院認為,Crocodile International是印度“復合鱷魚標志”的先前注冊人和使用者,但這并不自動賦予其對復合鱷魚商標的所有變體的權利。Lacoste通過其1983年在印度的注冊(編號400267)以及自1993年以來的使用文件證據,證明了對其獨立鱷魚標志的所有權。這個時間線早于Crocodile International聲稱自1997年以來對其獨立鱷魚標志的使用。因此,在涉及沒有文字元素的鱷魚標志商標時,Lacoste在印度擁有優先權。
欺騙性相似
此外,由于兩個商標都使用鱷魚圖案用于服裝,法院認為它們在概念上是相同的。兩只鱷魚的整體輪廓,包括頭部形狀、背部鱗片的排列和圖案、身體的弧度以及尾巴的定位,幾乎難以區分。兩個設計都表現出類似的攻擊性姿態,增強了概念上的相似性。唯一明顯的區別在于方向——Lacoste的鱷魚面向右,而Crocodile International的鱷魚面向左,但普通消費者可能會認為這一點無關緊要。總體而言,形狀、輪廓以及競爭對手標志的關鍵設計元素的相似性,特別是它們應用于相同產品時,極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
圖片來源:印度商標局共存協議
在其辯護中,Crocodile International辯稱,1983年共存協議的序言中表明雙方有在全球范圍內合作的總體意圖,這意味著協議的適用范圍超出了協議中明確提到的五個地區——臺灣、新加坡、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文萊。
法院對此不予認可。法院指出,合同必須以明確和毫無歧義的措辭表達。地域性是商標法的核心,一個國家注冊的商標不會自動賦予持有人在另一個國家的權利,除非通過國際協議或條約明確規定。法院的解釋與2011年8月15日新加坡仲裁程序中的部分仲裁裁決一致,該裁決也指出,1983年協議的序言不能被解釋為雙方在協議規定區域以外共存的約束性義務。法院還強調了另一個相關事實——盡管有該協議,雙方仍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和緬甸)就鱷魚商標持續進行訴訟。
此外,Crocodile International依賴的1985年信件僅被視為對韓國、孟加拉國、巴基斯坦和印度的支持或不反對的表達。若要將其視為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必須得到雙方的相互承認,并明確劃定雙方的權利。因此,該信件作為主張全球共存意圖的依據是無效的。
版權
在版權問題上,法院認為雙方的鱷魚標志是獨立創作的,無法推斷存在抄襲。此外,雙方作品的基本概念是相同的——都是以攻擊性姿態呈現兇猛鱷魚的圖像。由于相同的基礎理念和有限的表現手段,兩者之間的相似性引發了“合并理論”的適用,從而駁回了Lacoste關于版權侵權的主張。
結論
在其2024年8月14日的判決中,德里高等法院永久禁止Crocodile International以任何方式生產、銷售、提供銷售、廣告或使用爭議徽標,這些行為將構成對Lacoste注冊商標的侵權。然而,關于不正當競爭的指控,法院未給予任何救濟,原因是缺乏有力證據證明在Crocodile International開始使用類似商標時,Lacoste已經在印度獲得了相當大的聲譽。該判決理由充分,有效地解決了Lacoste訴Crocodile International案件在印度產生的多個問題。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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