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公司與上海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16838.40美元的合約,根據合同約定使用FOB條款進行交易,付款方式為30%的預付款作為定金,剩余尾款見提單副本支付。
上海公司按約進行生產、備貨,但是直到臨近約定的出貨期,都未收到來自葡萄牙公司的定金。
上海公司立即聯系葡萄牙公司催要30%的定金;對方表示希望能夠在收到驗貨報告后,再進行支付;上海公司立即著手進行此事,在提供驗貨報告,葡萄牙公司確認貨物沒有問題后,終于收到了5029.87美元的預付款。
上海公司按約將貨物裝船發出,并將提單副本發給了葡萄牙公司,提醒對方盡快支付尾款,但是直到貨物到港葡萄牙公司都有任何付款動作。葡萄牙公司告知由于自己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法立即付款提貨,希望上海公司能夠先放貨;而自己公司正在申請銀行貸款,一旦資金壓力得到緩解會立即支付給上海公司。
上海公司見其提供了向銀行借貸的相關文件,認為對方不是有意拖欠款項,同時考慮到若是貨物一直堆放在港口,屆時滯港費、堆存費也是一大筆成本,因此上海公司答應了葡萄牙公司先提貨后付款的請求。
此后,雙方一直保持溝通,上海公司多次要求對方給出具體的付款時間,但是得到的卻是一再拖延時間的借口。無奈之下找到Harry,尋求幫助。
我司接到咨詢后,立即對案件資料進行了梳理,并根據初步調查到的債務企業資料,出具了一份評估報告,結果顯示:
(1)該案債權資料完整,包括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裝箱單、提單、形式發票以及驗收合格單等;能夠有效證明雙方交易的真實性,且無糾紛;發票以及往來的溝通記錄能輔助證明欠款金額,大大增加了回款的成功率。
(2)該案拖欠時長僅有3個月,時間較短,能有效減輕前期溝通案件情況的時間,高效溝通,處理案件。
(3)根據初步調查,該案債務企業成立于2016年,根據員工人數數據和營收范圍來看,在行業內應是個規模較小的企業,但是其旗下有多家子公司一直在做進出口業務;說明經營情況良好,且該案欠款金額較小,完全在對方的償付能力范圍內。
(4)根據外部公開信息調查,未獲得債務公司和其子公司被起訴的記錄,側面說明該公司應比較注重聲譽。
綜合以上信息,判定可以進行催收操作。
1、2024年8月29日,催收律師接案后立即給債務方郵寄了一封標準催款函,函件上明確標明了,雙方的交易時間以及欠款的具體金額,并要求債務方在7天之內償還欠款。
2、2024年9月2日,債務方給催收律師郵箱發送了一張11786.88美元的付款水單。
3、2024年9月7日,債權方確認收到該筆欠款,該案高效完結。
1、FOB交易,如何避免拖欠或棄貨
(1)盡可能使用100%T/T預付來避免可能發生的拖欠風險;
(2)提高定金比例覆蓋成本,降低拖欠或棄貨風險的損失;
(3)投保以轉移風險。
2、遭遇拖欠或棄貨,如何處理?
根據國際催收組織的測算,得出賬款逾期時間與平均收款成功率成反比。賬款逾期6個月以內是最佳催收時機,如果拖至一年則案件質量銳減,回款難度大大增加。
該案逾期僅有3個月,處于雙方對交易都比較關注的時間內,此時委托催收不僅能高效減輕前期溝通的時間,還能有效地擊碎債務方的僥幸心理,讓其明白債權方收回欠款的決心。
(來源:外貿風控-H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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