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轉讓是指已經取得注冊的商標權利人將其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所有。歐盟商標轉讓的對象包括:已注冊商標、續展和申請中的商標以及未使用的注冊商標。 歐盟商標轉讓流程如下。
一、轉讓申請提交
歐盟商標轉讓申請提交一般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即由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歐盟商標轉讓所需時間約為4-6個月。
2、申請人直接到歐盟商標局辦理,具體事宜可向歐盟商標局國際局咨詢。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應提交一份申請書及一份委托書(委托書中應注明所需轉讓的商標)。
二、商標審查
1、申請主體:申請歐盟商標轉讓需由商標持有人或受讓人為申請人或受讓人指定的企業,也可以是任何一家公司,但是必須為歐盟成員國的企業。
2、申請文件:歐盟商標轉讓所需文件包括: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如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商標轉讓協議或商標買賣合同、商標權利歸屬證明(如有)、商標使用證明。
3、審查程序:歐盟知識產權局對所轉讓的商標進行形式審查,確定該轉讓注冊是否符合歐盟知識產權局的相關要求。
三、轉讓公告和異議程序
在《歐盟商標條約》生效前,轉讓公告(EUROPEAN CONTROL)只能向 EUROPEAN CONTROL提交,不能向其他成員國提交。
四、注冊有效期滿后的續展和注銷
1.歐盟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注冊之日起計算。該有效期自續展之日起算,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可辦理續展手續。超過12個月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將被注銷該注冊商標。
2.在歐盟注冊的商標如不需使用,申請人可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滿后6個月內申請注銷。此申請的效力及于商標所有人在歐盟其他國家的注冊有效。如果被申請注銷的商標是由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構成,則注銷申請將不予受理;如果該商標是由申請人自己制造或委托他人制造的,則應提出注銷申請。
五、撤銷程序
歐盟商標可以被撤銷。如果商標在一年內沒有使用,或者該商標已經連續三年不使用,或者在三年內沒有使用,商標局可以撤銷該商標。
申請人可以將一份申請中所有的歐盟商標一起提交,也可以根據需要分別提交。提交申請時,必須填寫申請號和申請日期。在提交申請后,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歐洲專利商標局繳納費用,否則可能會被視為放棄申請。
如果該申請是以在歐洲聯盟的任何成員國內注冊為基礎提出的,該申請人必須提供該注冊證明文件。
(來源:Snow說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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