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是歐盟國家之一,同時也是《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和《海牙協定》的成員國。瑞典的商標法律體系在歐盟國家中比較先進,但與之相應的是,其商標審查和注冊流程相對繁瑣。 瑞典商標申請流程如下。
一、申請階段
1.確定商標類型:申請人在注冊前需根據其商標用途選擇是否注冊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立體商標、顏色組合或組合商標。如果申請人只想要注冊文字商標,則只需要填寫相應的申請表格;如果申請人想要注冊圖形商標,則需要填寫相應的申請表格。
2.準備申請材料:申請人需將商標圖樣、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及詳細說明以書面形式一并提交,并簽署授權委托書(OI),如果委托第三方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如果您是通過國內代理機構辦理的,則只需要提供國內代理機構的名稱即可。
3.提交申請:申請人將準備好的申請文件遞交到瑞典商標局,商標局會將申請書與申請相關材料移交到具體的審查部門。
4.形式審查:瑞典商標局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文件后,會進行形式審查,若符合要求會進行下一步。
5.實質審查:形式審查通過后,便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二、審查階段
1.提交申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后,需要向瑞典知識產權局提交一份申請,同時提交與申請有關的文件。
2.審查階段: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注冊。
3.注冊公告:在公告期間,任何第三方可以提出異議。若異議成立,將會在官方網站上公布此商標的注冊信息。申請人需在3個月內對異議進行答辯,否則商標將會被撤銷。
4.駁回復審:申請人對商標注冊部門作出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瑞典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復審決定仍不服,可以向歐盟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院的裁定。
5.注冊生效:若經商標審查部門審查后認為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作出駁回決定。申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瑞典知識產權局提出上訴。
三、公告和異議
(一)公告期:商標申請自提交之日起滿3個月,無人提出異議,即可獲得商標注冊。如果該商標被駁回,則該商標的注冊將被撤銷。
(二)異議期:從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異議人的權利基于《歐盟商標條例》第4條第5款(1)項的規定。若該商標被駁回,則申請人可在5個月內再提出異議申請,若無人提出異議,則該商標可獲得注冊。申請人可以在2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或在4個月內提出答辯。申請人可以選擇將異議人的請求在兩種情況下提交:在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后,異議人必須在5個月內提交書面答辯;在收到答辯書后,異議人必須在2個月內提交答辯。在此期間,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提出相同的請求。
四、注冊證書頒發
瑞典的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0年,在此期間內,如果該商標被注冊或續展,則有效期將自動延長。
瑞典商標的注冊有效期屆滿后,可以申請續展。如商標注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續展申請,則該商標將被注銷。
五、續展注冊
商標續展注冊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提交到瑞典商標局,另一種則是委托瑞典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若選擇直接提交,申請人必須在商標注冊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瑞典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并繳納續展注冊費用。
若選擇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申請人需要支付相應的手續費,具體數額和方式由代理機構與申請人協商確定。另外,如果申請人不及時提交續展申請,該商標將被視為放棄,申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瑞典,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人可以申請延長有效期。如果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或未繳納續展費用,商標將被視為放棄而自動失效。
在瑞典,注冊商標可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用于服務標記;用于表示服務提供者;用于識別服務提供者;以及用于區別服務的不同來源。
六、撤銷和無效申請
如果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商標所有人不使用該商標,則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將該商標注銷。如果撤銷理由不成立,則可以申請對該注冊商標的無效,并要求對其進行無效宣告。
瑞典商標局收到申請后將發出書面通知,說明該商標已被使用或即將使用。如果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的6個月內未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則商標局將正式通知該申請人,該注冊商標將被視為已經被注冊。
如在瑞典商標有效期內,相關權利人對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則可以在瑞典的任何一個國家提出。在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后的
6個月內,如果相關權利人對該注冊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則瑞典商標局將對該注冊商標進行審查。如果相關權利人在這6個月內沒有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則瑞典商標局將考慮任何其他國家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來源:Snow說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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