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外監管機構相關規定,商品標簽標識需滿足目標銷售地的合規要求。基于此,本文旨在為商家提供合規參考意見,以便商家更好地推進商品標簽標識合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兒童玩具
1、澳大利亞彈射玩具警示語
對于設計或明確供14歲以下兒童玩的彈射玩具,其發射射彈長度不超過300毫米或動能大于0.083的彈射玩具,需要在包裝上或說明書上展示以下警告聲明,如下:
WARNING:Do not aim at eyes or face.
2、水上玩具警告標簽
水上玩具根據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必須帶有警告。不得聲明或暗示兒童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水上玩具將是安全的。需聲明水上玩具不是救生設備,只能在淺水中并在監督下使用。示例如下: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二、兒童睡衣
根據兒童睡衣的類別1-4要求,需要在兒童睡衣上展示永久固定且清晰可見的低火災危險標簽(白底圖),對于類別4的睡衣,還需要展示高火災危險警告標簽(紅底圖)。同時,這些標簽也需要出現在產品的包裝上。具體標簽如下圖所示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注:兒童睡衣類別1-4
第1類睡衣由通過低可燃性測試的面料和飾邊制成,例如羊毛、一些合成纖維和一些重棉。
第2類睡衣為緊身衣物(例如睡衣),設計和制造中采用了特殊的阻燃措施,以提供更高的安全性,減少睡衣在接觸火源時的燃燒風險。同時,尺碼測量確保睡衣可以與穿著者的身體尺寸相匹配,提供舒適的穿著體驗。
第3類嬰兒連體衣,該類別適用于尺碼為00-2的連體服裝,例如連身短衣和連身褲,主要由針織物制成,且貼身部分占服裝總面積的80%以上。
第4類適用于不符合類別 1、2 或 3 但仍符合某些面料、尺寸和燃燒測試要求的服裝。
三、嬰幼兒產品
1、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嬰兒沐浴用品
設計用于在沐浴時支撐嬰兒的沐浴輔助工具,必須在產品及其包裝上展示清晰可見且易于閱讀的安全警告聲明。示例如下: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注意:
1)警告聲明必須包括以下要求:
警告詞(WARNING)必須以大寫字母書寫,高度至少為10毫米。
DROWNED、NOT、ALWAYS和NEVER必須以大寫字母書寫,高度至少為5毫米。
小寫字母的高度必須至少為2.5毫米。
2)警告聲明文字的左側和右側必須與兩個安全警示符號緊鄰。安全警示符號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三角形必須是等邊三角形,所有邊的長度相等。
底座至少為30毫米。
內部有一個感嘆號。
3)警告聲明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根據ASTMF1967-13的規定進行測試,并永久固定在嬰兒沐浴輔助器上。
在嬰兒沐浴用品的包裝上可見,或者從包裝上可見。
顯眼地放置在嬰兒沐浴輔助器上。
使用與提供的背景及其包裝形成對比的顏色,以便于閱讀。
2、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嬰兒學步車
1)無停車制動器的嬰兒學步車
警告標簽和附加警告信息,如下:
警告標簽: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附加警告信息:
Warning:
Use only on flat surfaces free of objects that could cause the walker to tip over.
To avoid burns, keep the child away from hot liquids, ranges, radiators, space heaters, fireplaces, etc.
注意:單詞“Warning "的高度必須至少為5毫米,其余單詞的字母高度必須至少為2.5毫米
2)有停車制動器的嬰兒學步車
警告標簽和附加警告信息,如下:
警告標簽: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附加警告信息:
Warning: Parking brake use does not totally prevent walker movement. Always keep child in view when in the walker, even when using the parking brakes.
注意:單詞“Warning "的高度必須至少為5毫米,其余單詞的字母高度必須至少為2.5毫米
3、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豆袋
澳大利亞的強制性標準適用于豆袋和豆袋蓋,這些產品具有可進入或逸出填充物的開口。標準規定了含有豆袋填充物的包裝必須滿足標簽要求,并需要添加以下警示語要求:
WARNING:Children can suffocate if bean bag filling is swallowed or inhaled. Do not let children climb inside this bean bag. A bean bag isnot a safesleeping surface for an infant under 12 months of age.
“WARNING”一詞必須以紅色大寫字母顯示,高度至少為5毫米,并位于白色背景上其余單詞必須如上所示的大小寫形式展示。大寫字母高度不小于5mm,“not a safe”字樣必須以粗體顯示。
4、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帶繩內部窗簾
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針對帶繩內部窗簾,包括內部百葉窗、窗簾以及一些窗戶配件,并需要添加以下警示語要求:
1)在包裝上展示下述警示語:需要白底紅色大寫字母,高度≥5毫米
WARNING: CURTAIN AND BLIND CORDS HAVE CAUSED THE DEATH OF YOUNG CHILDREN AND MUST BE INSTALLED SO THAT THEY ARE NOT STRANGULATION HAZARD. FOLLOW THE INSTALLATION
INSTRUCTIONS
2)在繩索的警告標簽或吊牌展示下述警告語:WARNING大寫且高度≥5毫米,其他字體≥1.5毫米
WARNING: Young children have died by wrapping loose curtain and blind cords or chains around their necks.
Secure cords or chains with cord guides or keep them out of reach by winding them around a cleat. Move cots and furniture away from window covering cords or chains. Do not remove this label
5、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便捷式游泳池
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適用于個人、家庭或家居使用的便攜式游泳池,包括充氣、軟邊和深度不超過300毫米的剛性游泳池,并擴展至符合定義的水療中心、熱水浴缸或漩渦浴缸,以確保其安全性和符合相關要求。
1)如果便攜式游泳池的深度小于300毫米,警告信息必須包括以下聲明: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2)如果便攜式游泳池的深度為300毫米或以上,警告信息必須包括以下聲明: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3)所有便攜式游泳池必須顯示此安全標志: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6、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嬰兒車
(1)平躺式嬰兒車
1)平躺式嬰兒車的系繩帶必須永久且顯眼地標有警告字,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告內容如下所示:
(*根據需要使用術語“PRAM”)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2)平躺式嬰兒車必須在顯著位置永久性地、顯眼地標有以下警示內容,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示內容如下所示: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根據需要使用術語“PRAM”(嬰兒車)
3)平躺式嬰兒車都必須永久且明顯地標記,字符不小于2.5毫米:
制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注冊商標名稱和地址
嬰兒車的型號名稱或型號編號
(2)斜躺式嬰兒車
斜躺式嬰兒車是指可以讓兒童處于直立、半斜躺和完全斜躺的位置
1)斜躺式嬰兒車的系繩帶,必須永久且顯眼地標有警告字,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告內容如下所示: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根據需要使用術語"STROLLER"(嬰兒車)
2)斜躺式嬰兒車,必須在顯著位置永久性地、顯眼地標有以下警示內容,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示內容如下所示: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根據需要使用術語"STROLLER"(嬰兒車)
3)斜躺式嬰兒車,都必須永久且明顯地標記,字符不小于2.5毫米,標記內容包括:
制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注冊商標名稱和地址
嬰兒車的型號名稱或型號編號
4)斜躺式嬰兒車(strollers)的安全帶,必須永久且明顯地標有以下警告字樣,字符不小于2.5毫米: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3) 坐立式嬰兒車
坐立式嬰兒車是一種輪式車輛,主要設計用于以坐姿運送兒童。與斜躺式嬰兒車不同,坐立式嬰兒車的靠背不能調節以傾斜到超過130°與水平面的角度。嬰兒在坐立式嬰兒車中保持完全坐直的位置。
1)坐立式嬰兒車的系繩帶必須永久且顯眼地標有警告字,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告內容如下所示:
*根據需要使用術語"STROLLER"(嬰兒車)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2) 坐立式嬰兒車必須在顯著位置永久性地、顯眼地標有以下警示內容,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示內容如下所示: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根據需要使用術語"STROLLER"(嬰兒車)
3) 坐立式嬰兒車都必須永久且明顯地標記,字符不小于2.5毫米,標記內容包括:
制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注冊商標名稱和地址
嬰兒車的型號名稱或型號編號
4) 坐立式嬰兒車(strollers)的安全帶必須永久且明顯地標有以下警告字樣,字符不小于2.5毫米: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5) 坐立式嬰兒車(strollers)必須永久且明顯地標有附加警告,字符不小于2.5毫米: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7、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嬰兒折疊床
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要求嬰兒式折疊床內部必須有永久、顯著且清晰的警示標簽,示例如下圖所示。同時,折疊床內部還需要展示組裝說明。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8、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游泳和漂浮輔助工具
游泳和漂浮輔助工具是多種形式的設備,旨在幫助兒童熟悉水域和學習游泳,包括臂帶、袖口、附加環、座椅或游泳背心等。這些輔助工具必須符合適用的強制性標準,并適用于14歲以下兒童使用。
(1)警示標簽
所有游泳和漂浮輔助設備都必須有明顯的標記,標明澳大利亞制造商或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信息以及生產批次,并附有以下警告標簽:
1)用于漂浮輔助設備(游泳輔助背心除外)的警告信息如下:
WARNING: WILL NOT PROTECT AGAINST DROWNING USE ONLY UNDER CONSTANT SUPERVISION
2)用于游泳輔助背心的警告信息如下:
WARNING: WILL NOT PROTECT AGAINST DROWNING USE ONLY UNDER CONSTANT SUPERVISION NOT FOR USEIN BOATING
(注:警示標簽必須永久貼在游泳和漂浮輔助設備上,使用大寫字母,字體高度不小于6毫米,并且與背景形成鮮明對比。)
(2)包裝信息
包裝上應包含以下信息:
游泳和漂浮輔助工具的目的。
設計對象的年齡和體重范圍。
(注:標記應清晰、易讀,字體高度不小于6毫米,并與背景形成對比。)
(3)安全使用信息
所有關于安全使用游泳和漂浮輔助設備的信息必須隨產品提供,這些信息可以標注在包裝上,或以傳單或小冊子的形式提供,該信息應至少包括以下建議:
如何正確安裝輔助設備
對于充氣式漂浮輔助裝置,漂浮輔助裝置應完全充氣
提醒監督人員需要持續、有效地監督使用者,并且監督人員應位于使用者的伸手可及范圍內。漂浮輔助裝置不能防止溺水。
如何檢查輔助設備是否有磨損跡象,并在何時更換輔助設備。
護理和儲存援助品,
9、澳大利亞強制性標準-嬰兒奶嘴和奶嘴鏈
澳大利亞的強制性標準要求嬰兒奶嘴和奶嘴鏈必須滿足以下要求和安全警示:
奶嘴包裝或隨附的宣傳冊上必須清晰展示安全警示通知。
禁止在奶嘴鏈上貼標簽和貼花,以防止潛在的窒息、吸入或吞咽危險。
示例如下(僅供參考):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以上內容來源Temu賣家課堂。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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