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的州稅下,使用稅和銷售稅就像一對「雙胞胎」——稅率相同,但適用的情景不同。
對于希望做到州稅合規的賣家而言,了解兩個稅種的區別非常有必要。
從州稅機關的定義來看,使用稅主要是向未繳納銷售稅的商品/服務的使用、儲存或消費征收的稅款,并通常由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州或地方政府征收,且稅率和當地的銷售稅率相同。
一般來說,使用稅主要發生在消費者從州外訂購商品、且商家在消費者所在的州不存在關聯的情況下。
如果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沒有支付銷售稅,則繳納使用稅的責任就落在了消費者身上。
作為消費者,有義務向所在州稅機關,報告和支付相關的使用稅。
為了進一步了解使用稅的應用,賣家可以看看以下幾個例子——
Q1:
一個在亞利桑那州的消費者A,購買了一家加州公司的烤爐和冰箱,并要求直接運往科羅拉多州,那么消費者是否欠亞利桑那州的使用稅?
A1:
這種情況下,因為A并沒有在亞利桑那州使用烤爐和冰箱,所以消費者無需繳納亞利桑那州的使用稅。
Q2:
買家B在網上購買了一輛自行車,賣家沒有收取銷售稅,而這輛自行車被送往了B所在的喬治亞州。那B需要繳納使用稅嗎?
A2:
這種情況下,B需要繳納喬治亞州的使用稅。原因有三:首先,B在購買這輛自行車時,沒有繳納銷售稅;其次,自行車在喬治亞州屬于應稅商品;最后,在沒有繳納銷售稅的前提下,這輛車的使用地點還在喬治亞州,滿足了使用稅的繳納條件。
銷售稅是對商品或服務征收的稅款,它一般是按購買價格的百分比進行計算,并添加到商品或服務的最終價格當中。
美國沒有聯邦一級的銷售稅,因此具體的銷售稅稅率,因州和商品類型而異。
以經濟較好的加利福尼亞州為例。在加州,有形物品的零售銷售,一般都是要繳納銷售稅的。
但根據物品和買方的性質,加州免除了部分物品的銷售稅和使用稅——
1.供人食用的部分食品產品
2.買方為美國政府或非營利組織
3.處方藥和某些醫療器械
3.用食品券支付的銷售行為
和使用稅不同的是,銷售稅的繳納責任主要在賣家身上。
對于已經產生了關聯的州,賣家有義務在即將到達經濟關聯的門檻前,注冊該州的銷售稅號;
并在銷售發生時,就從客戶那里收取相應的銷售稅款;之后,按照政府規定的頻次,將稅款匯給稅務局。
若未能按時足額繳納銷售稅,可能會導致相應的罰款或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企業客戶購買用于轉售的用品或材料時,企業客戶無需繳納銷售稅;但賣家需要要求對方出示轉售證書,以備稅局查驗。
兩種稅種非常容易混淆,如果賣家不弄清楚二者之間的區別,容易受到銷售和使用稅的稽查,以及罰款和利息。
無論是使用稅還是銷售稅,他們都是由州政府要求征收、并對商品和服務的消費進行征稅。
而他們最主要的區別在于,銷售稅在消費者的支付環節就已經收取,但使用稅則是在賣家未收取銷售稅的情況下,由消費者自行評估。
此外,銷售稅針對的是有形個人財產的銷售,而使用稅則是針對在州內使用該財產的行為。
(來源:Sheng老師跨境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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