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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4年1月1日起,絕大部分美國企業被要求遵守《企業透明度法》,即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CTA法案。
CTA法案要求擁有或控制公司的人,披露公司最終受益者的一些權益信息(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BOI)。
和賣家印象里不同的是,該法案并非屬于稅法,而是《銀行保密法》的一部分。
根據法案規定,BOI報告里的信息不會提交給美國國稅局IRS,而是會提交給美國財政部下屬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機構,又稱FinCEN。
企業所有人需要在截止日期前,為公司提交完整、準確的BOI報告。
未滿足報告的要求的企業,將會被處以每天500美元的民事罰款;
更嚴重的,甚至會面臨2年監禁。
有些跨境賣家可能會認為,自己雖然在美國有經營、但經營主體不是美國公司,不需要申報;
還有的賣家會覺得,自己的美國公司體量不算太大,也沒有雇傭多少員工,BOI報告可有可無。
但其實,CTA法案主要針對的,就是在美國任一管轄區有備案登記、有經營活動的小企業,且無論其注冊地是否在美國境內。
而大部分小企業都無法滿足豁免報告的要求。
法案內包括了23類豁免,包括上市公司、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證券經紀人或證券交易商、公共會計師事務所、免稅實體、不活躍實體、大型公司,等等。
除了以上這些類型的公司,其他所有在美國有業務經營活動的公司,都需要進行申報。
什么樣的公司屬于「大型公司」呢?CTA法案是這樣規定的——
1. 在美國雇傭了超過20名員工;
2. 在上一年的納稅申報單上報告的總收入(或銷售額)超過500萬美元;
3. 在美國有辦公室、倉庫等實際存在。
不符合以上任一條件的賣家,都需要遵守CTA法案,進行BOI報告。
在BOI報告里,賣家需要報告三種類型個人的個人信息:受益所有人、控制方、公司申請人。
受益所有人
CTA法案規定,受益所有人指的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報告公司至少25%所有權的個人」。
最常見的受益所有人,就是LLC公司的成員,以及C公司的股東。
此外,可轉換股票期權的持有人,如果符合法案規定的25%的所有權門檻,也會在BOI報告中被視為受益所有人。
控制方
FinCEN要求BOI報告里,披露“任何對重要公司決策行使‘實質控制權’”的個人,這個「個人」就被稱為「控制方」。
能夠代表公司,或是對重要業務決策產生影響的個人,都可以被認為是控制方——
- 簽訂/終止合同
- 任命/罷免公司的高管或董事會成員
- 開設商業銀行賬戶
- 出售/轉讓公司資產
- 對重要支出和投資擁有決策權
- 可以修改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公司申請人
該項披露主要針對的是202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新公司。
對于那些在2024年前就已經注冊完成的公司,則不需要披露公司申請人。
公司申請人,主要是指在公司組建過程中,參與最多的個人。
進行BOI報告的公司,報告內需要包含兩個公司申請人。
第一個公司申請人,是對申請成立LLC或C公司責任最大的個人;
第二個公司申請人,是直接向州務卿提交公司組建文件的人。
假如賣家委托第三方機構注冊公司,則第二個申請人,就是機構內直接向州政府提交公司組建文件的員工。
由于BOI報告內包含了許多非常詳細的信息,業務比較復雜、體量較大的賣家,建議最好是尋求專業機構的幫助。
(來源:艾凡咨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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