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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全球最大的消費市場之一,美國一直吸引著許多跨境賣家前往“淘金”。
但對于非美國居民的跨境賣家來說,除了關注業務拓展外,也還需要留意自身的稅務義務。
像是FDAP和ECI,就是跨境賣家經常遇到的兩種美國收入類型,需要定期報稅。
當非美國居民存在有效關聯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ECI)時,就需要提交納稅申報表1040-NR。
那么,哪些收入可以被稱為是ECI呢?
根據IRS的說法,當非美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USTOB)時,與該貿易或業務有關的、所有來自美國境內的收入,都被視為ECI。
某些種類的非美國來源收入,也可能被視為ECI——
- 如果以F、J、M、Q等簽證進入美國,并以非移民身份暫住于美國,如果在此期間獲得美國來源的獎學金,則會被視為ECI
- 在納稅年度內,如果在美國的某個從事貿易或業務的合伙企業工作時,獲得的收入將會被視為ECI
- 如果在美國擁有并經營一家銷售服務、產品或商品的企業,例如在美國銷售在本國或外國購買的庫存財產,其利潤會被視為ECI
- 出售或交換美國不動產,其收益或損失,都會被視為ECI
- 經過納稅人的選擇,房租收入也可以被視為是ECI
因為ECI存在扣除,所以具體的適用稅率,取決于扣除后的ECI收入有多少,并按照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的分級稅率征稅。
FDAP不是單指某一類收入,而是指滿足固定(Fixed)、確定(Determinable)、年度(Annual)、定期(Periodic)等特點的、來源美國的收入。
IRS是這樣規定FDAP收入的:
-“當收入以提前知道的金額支付時,收入是固定的;只要有計算應支付金額的基礎,收入就是可確定的;如果不時支付,收入可以是周期性的。它不必每年或定期支付。即使支付的時間長度增加或減少,收入也可以是可確定的或周期性的。”
像是下列幾類收入,都屬于FDAP:
· 個人服務報酬,如傭金或演出總收益
· 股息、利息
· 原始發行折扣
· 養老金和年金
· 贍養費
· 不動產收入,例如租金等(出售不動產收益不算)
· 版稅
· 獎學金
· 其他贈款、獎品和獎項
一般來說,在該收入與USTOB業務無關的前提下,FDAP的稅率是30%,但如果美國和非美國居民的國籍國,存在雙邊稅收協定的話,則稅率可適當降低。
首先,兩種收入的類型截然不同。
從定義上看,ECI更像是積極在美國進行實地經營后產生的積極收入;FDAP則更類似于“睡后收入”,即使不用進行太多的經營動作,也可以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
其次,稅率的計算方式不同。
ECI是按納稅人的累計所得稅稅率進行征稅,而FDAP是統一按照30%的稅率征稅。
最后,ECI允許扣除,FDAP不允許扣除。
每年IRS都提供許多扣除項目,可以有效降低ECI最終需要繳納的稅款。
但FDAP不允許申報扣除項,只能依據美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獲得相應的稅率減免或豁免。
(來源:艾凡咨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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