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標異議制度與中國商標異議制度有很大的區別
總的來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程序復雜,相當于法院訴訟程序;
第二、費用昂貴;
第三、耗時較長,整個異議程序大約需要2-4年的時間。
從異議程序流程以及特點等方面來簡述加拿大商標異議制度
一、加拿大異議程序簡介
第一階段:提交異議或異議答辯
加拿大知識產權局設有專門的機構來審查商標異議,即商標異議委員會(Trademark Opposition Board)。加拿大異議期為2個月,任何人均可以在異議期內對商標提出異議。但依據加拿大商標法,可被審查員接受的法定異議理由主要有4項:
1)申請商標不符合法定的形式
(比如:該商標/商品未在加拿大真正使用)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申請人不具有注冊商標的資格
(比如:在商標申請之前,申請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異議人商標的存在)
4)商標不符合注冊條件
(比如:與異議人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審查員需要對異議人提交的異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
1)是否在規定的時間提交了異議申請書或延期申請;
2)是否在形式上符合要求;
3)是否包含至少一個法定的異議理由;
4)是否支付了費用。如果異議申請符合以上條件,審查員將下發異議通知書并連同異議人的異議書復印件轉送給被異議人或其代表律師
被異議人需要從官方下發異議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進行答辯或申請延期答辯,否則該異議案件將直接以異議人勝利,被異議商標自動放棄而終結。被異議人在目前階段僅需要提交書面爭辯,但要求對異議人提出的全部異議理由進行答辯,卻暫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材料來支持觀點。
第二階段:雙方提交證據階段
此階段主要是異議雙方提交證據材料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首先由異議人提交證據材料。被異議人可視異議人提交證據材料的內容以及案件情況,來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Cross-Examination”(交互訊問),即訊問異議人的證人。接下來再由被異議人提供證據材料。同樣,異議人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需要“Cross-Examination”程序,即訊問被異議人的證人。證據交換通常為1-2個回合,重大復雜案件往往需要多回合的證據交換。
第三階段 提交書面質證
在所有的證據都提交完畢后,雙方分別提交書面質證,對對方提出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證明效力等方面闡述自己觀點。
第四階段:審判裁定階段
通常情況下,審查員以書審為主,并不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場。但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審查員進行口頭聆訊,即大多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以電話會議的形式加入到審判裁定程序。
二、加拿大異議程序的特點
加拿大異議程序環環緊密相扣,且雙方當事人互動性較強。加拿大異議程序的每一個階段都有嚴格的期限要求,一方當事人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異議程序表進行,且沒有在期限內提交延期請求,商標異議委員會將會直接做出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裁定,而不考慮雙方已經提供的證據材料等等。但該制度特點相對有益的一點,即當事人可以根據異議案件的進展以及對方提供證據材料的情況,來判斷是否有必要繼續進行。如果情況對當事人不利,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該異議程序,避免發生更多的費用。
大多數中國企業收到加拿大商標異議通知書,考慮到昂貴的費用以及復雜的程序,通常會以不進行異議答辯而放棄了商標申請。但是根據加拿大律師的工作實務,如果被異議人已經在加拿大使用該申請商標以及使用全部指定的商品,我們建議被異議人可以考慮先進行異議程序的第一步,即提交異議答辯。如此一來,可以向異議人施壓,要求其提供異議申請書中引證的所有商標以及指定的所有商品在加拿大的使用證據。如果異議人按照要求提供出了相關的證據材料,被異議人可以考慮不再采取任何行動而終結該異議程序;當時如果異議人無法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則該異議將有可能以被異議人成功而終結。如此一來,被異議人可能只用花費五分之一的費用就可以拿下整個異議案件。
(來源:Jackson跨境智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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