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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跨境電商業務的興盛,中國跨境電商賣家們迅猛征戰全球市場的同時也遭遇了眾多品牌方及其他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美國發起的商標、版權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這些訴訟對原告方來說輕松便利、維權成本較低、維權效果顯著,但是卻輕而易舉地扼住了中國跨境電商賣家的喉嚨,使中國賣家們受到慘痛教訓。本文針對這些案件的實踐狀況從訴訟管轄、原被告主體、保全措施、證據、賠償金額、缺席判決等多個方面與中國同類案件的司法實踐進行比較,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
關鍵詞:跨境電商 商標侵權 版權侵權 訴訟實踐比較
互聯網的誕生與發展為商業開拓打破了地域限制,為人們提供了無限廣闊的空間去發展、推廣、交流自己的產品和服務,電商行業由此誕生并進入蓬勃發展時期。然而,拋開互聯網帶來的無數好處,知識產權侵權情況尤其是商標、版權、外觀設計侵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侵權”)也在互聯網這片沃土上恣意泛濫。之后跨境電商的興起,更是讓人們能輕松買到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商品。無數勇于開拓的中國賣家借著互聯網的東風,依托于亞馬遜、eBay、阿里國際站等跨境電商平臺也將中國制造帶向了全世界。這其中,美國市場是中國跨境電商最主要的市場之一。由于美國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較為完善的地區之一,中國跨境電商在這里開疆拓土的同時,也感受到了在知識產權層面的水土不服,甚至遭遇嚴峻挑戰。
一、中國賣家在美遭遇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現狀
在美國,香奈兒、路易威登、古琦、勞力士、蒂芙尼等國際知名奢侈品品牌經常發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以保護其品牌。2008年左右,這些國際一線品牌開始在美國嘗試發起針對中國賣家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之后越來越多的品牌方加入這個行列。我們粗略統計了一下docketnavigator.com中案由為商標侵權和/或版權侵權且被告為幾十甚至幾百個電商店鋪的案件數量,僅僅2022年1月至今(8月中)就已經發起了500多個這樣的訴訟案件,其中絕大部分被告都是中國賣家。
受理這類案件量排前三的法院是伊利諾伊州北區美國聯邦地方法院(the U.S. District Court of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其次是紐約州南區美國聯邦地方法院(the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還有佛羅里達州南區美國聯邦地方法院(the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Florida)。代理這類案件的美國律師事務所主要是位于伊利諾伊州芝加哥的Greer, Burns & Crain, Ltd.、Keith Vogt, Ltd.、Hughes Socol Piers Resnick & Dym, Ltd.等,位于佛羅里達州勞德代爾堡的Stpehen M. Gaffigan, P.A.、位于紐約的Epstein Drangel LLP、Thoits Law等。
這樣的案件中,原告方可以在一個案件中同時起訴數百個沒有任何關聯的電商賣家,甚至可以是若干個毫無關聯的原告一起發起一個訴訟;發起訴訟的初步證據可以僅僅是網絡截圖;原告方發起訴訟的同時申請法院禁令從而凍結被告賣家在電商平臺的資金或和電商平臺綁定的結算工具中的資金;如果被告賣家不應訴,法院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直接缺席判決,相應的判決金額從五萬美元到兩百萬美元不等,對中國賣家來說都是一個巨大的數字;原告方如果快速推進訴訟,從提起訴訟到缺席判決出來可以僅僅只用不到三個月。我們將此類案件稱為“在美知識產權侵權批量訴訟案件/在美群體性知識產權侵權批量訴訟案件”,本文將以這類案件的訴訟實踐與國內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實踐進行比較。
遭遇此類訴訟的中國賣家,絕大多數都是通過庭外和解與原告方達成和解協議,支付和解金后獲得原告方的撤訴,從而解凍賬戶資金。
二、中美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司法實踐比較
經過觀察實踐在美知識產權侵權批量訴訟案件,我們發現美國的做法極大程度保護了品牌方的利益。
1、訴訟管轄
目前在國內,關于侵權訴訟的管轄地法律規定涵蓋了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但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侵權,司法解釋有不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9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主張僅以網絡購買者可以任意選擇的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司法實踐中也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8)第35條,關于確定網絡環境下銷售行為地的回復為:“---【(2018)最高法民轄終9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不以網絡購買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網絡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網絡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絡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絡銷售行為地。”
而在美國絕大部分州,只要能在互聯網上看到涉嫌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并可以對其實施購買行為(實際購買不是必要條件,只需證明可以購買即可),就可以在行為人選擇的所在地法院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這種做法最大限度的便利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維權行為。我們發現很多案件中,有的被告賣家沒有向法院所在地售出過一件涉案商品,甚至沒有在美國境內售出過,但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只要其下單即一定能購買成功,法院就會認定這種行為屬于知識產權侵權中的許諾銷售情形、可能損害到其管轄范圍內的居民利益,因而具有管轄權。
2、批量被告及批量原告
國內司法實踐,嚴格執行一個侵權事實一個訴訟案件,如果權利人的數個商標、版權、外觀設計被同一侵害主體侵害權益,部分法院允許同一種類型知識產權合并立案,如多個商標侵權合并成一個案件,但版權或外觀設計得分開立案,也有部分法院要求一個商標一個案件,不允許合并立案。但對于權利人的一個或多個商標、版權、外觀設計被數個無關聯關系的侵害主體侵害權益,需分別立案提起訴訟。假定華為的兩個商標被一百個不同區域的侵權人侵犯極端情況下,華為需要在一百個法院單獨提起兩百個訴訟;比較理想的情況下,假如都是阿里巴巴平臺銷售,把阿里巴巴作為共同被告,在杭州互聯網法院起訴,且允許兩個商標合并立案的情況下,也需要提起一百件訴訟。
與之相反,在美群體性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中,只要原告的知識產權受到侵害,不論原告涉案的商標、版權有幾個,也不論侵害人有幾個,均可放在一起,只需發起一個訴訟案件。同樣是上面華為的例子,如果華為的這兩個商標在美國注冊受保護,不論這一百個侵權人是在阿里巴巴國際站銷售還是在亞馬遜銷售,產品賣到美國。華為只需要在選定的一個聯邦地方法院提起一起訴訟就可以針對這一百個賣家進行維權。
更為夸張的是,有部分案件的原告們是相互沒有任何關聯的主體,比如在Manchester United Football Club Limited, Tottenham Hotspur Limited, and The Liverpool Football Club and Athletic Grounds Limited,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CASE #: 1:22-cv-00487這個案件中,英超的曼聯俱樂部、熱刺俱樂部、利物浦俱樂部因他們各自的商標或版權在亞馬遜美國站被侵權,委托了同一家律師事務所Greer, Burns & Crain, Ltd.幫他們維權,這家律師事務所把這三家俱樂部一起作為共同原告針對數百跨境電商賣家提起一個訴訟。我們在這些案件中發現,絕大多數被告僅僅涉及侵犯其中某一原告的知識產權,只有一小部分被告涉及侵犯兩個或以上原告的知識產權。這種合并毫無關聯的原告針對眾多侵權賣家提起一個訴訟,在國內完全不敢想象。
3、被告的身份信息
在國內提起訴訟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信息,如果是自然人需要有身份證號和地址,如果是公司等實體或組織,則必須有工商登記信息或其他法律認可的登記信息,否則不予立案。對于個人店鋪,為了獲得侵權賣家的個人信息,維權方往往需要網絡購物,然后與平臺方溝通,要求披露侵權方個人信息,這期間產生大量的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
在美群體性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中,被告們往往都只是某個電商平臺上的店鋪或者某個網站的網址,而不是背后實際擁有、經營或者控制這些店鋪或網站的某個具體的個人或實體。原告只要提供證據證明這個店鋪或網址是真實存在且有聯系方式(往往只是一個電郵地址)的,就能立案成功,所以被告清單上看到的是各個電商平臺上的網店的名字、平臺賦予這些店鋪的一個唯一代碼或相應的網址,對于那些不依附于任何一個電商平臺的獨立站,列明的僅僅是其網址。與之相對應的送達也很簡單,只要原告通過這些被告的電子郵件發送案件相關信息即可。實際上,除了原告律師的送達外,涉訴被告賣家所在的電商平臺或者結算平臺/工具也都會及時通知賣家相關訴訟信息,所以絕大多數賣家都能及時獲知自己被訴的事實。(注:美國民事訴訟的送達由當事人自行實施,與我國不同,不是法院送達。)
4、保全措施
在國內的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中,原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被告電商的支付寶資金或微信資金時,獲得法院支持具有相當難度且時效也難以保證。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網上下架商品銷售)的行為保全措施實現起來也是困難重重,往往需要平臺方收到證據材料,再來審查是否需要下架商品,這個跨度期間長達幾個月。權利人通過平臺單獨的發起投訴或發送律師函,平臺也有不少形式要求,且處理時間跨度大。
在美群體性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中,原告都是在發起訴訟的同時向法院申請一個臨時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內容包括要求電商平臺或被告賣家立刻下架涉案商品或服務、要求電商平臺或結算平臺(例如PayPal、Payoneer等)立刻凍結被告賣家的資金,要求被告賣家或電商平臺、結算平臺立刻披露被告賣家涉案產品的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及被凍結資金的金額等,實踐中法院拒絕原告禁令申請的情況極少。相應的平臺基本上都是接到法院禁令就立刻予以執行。被告賣家收到訴訟案件通知時往往已經被凍結了相關資金,從而完全沒有轉移資金的機會。被告如果認為自己不應被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措施過度,可以應訴后向法院提出訴求,同樣的,法院僅針對應訴賣家做出處理。
5、證據
在國內,原告發起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對于被告在網絡上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的證據,只有經過公證或者時間戳認證才具有法律認可的效力,雖然部分法官也允許當庭打開電腦確認部分信息,但這個時候未經固化的證據大多已經被刪除。
美國司法實踐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要求在一開始立案的時候并不高,主要靠證據開示階段根據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規則認定證明事實,比較雙方提供的證據,更有份量、更具說服力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就是最后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所以,在美群體性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實踐中,原告提起訴訟時只要提供了被告賣家的網店銷售涉案產品的截圖,結合電商平臺或結算平臺依據臨時禁令及后續的初步禁令而提供的被告賣家銷售數據,該案件的后續推進一定暢通無阻,除非被告賣家應訴,否則最后的缺席判決一定會支持原告。
6、賠償
在國內,由于實踐中原告因他人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不好確定,法院判定賠償往往由被告非法獲得的利潤決定,且根據侵權情節的嚴重程度、知識產權在非法獲利中的貢獻率等情況酌情決定,結果往往比較保守,導致原告能夠得到的賠付極其有限。雖然中國規定了一到五倍的懲罰性賠償,以及五百萬上限的法定賠償,但實踐中敢于高判賠的法官很少。即便一審高判賠,二審也時常降低賠償金額。另外,視覺中國的“黑洞”事件發酵后,存在法院對于批量訴訟故意低判賠的情況,當判賠金額過低導致權利方及其律師無利可圖,甚至完全無法覆蓋維權成本時,低判賠實際上變相鼓勵侵權。還有,中國的法院對批量知識產權訴訟,持比較不歡迎的態度,認為律師和當事人把法院當作他們賺錢的機器,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在判賠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別對待。
在美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確定也是包括原告所受損失、被告所獲利益及法定賠償這幾種方式,其中,原告在訴訟中可以隨時要求法院按照法定賠償的規定酌情裁決賠償金額。法定賠償的金額在法律規定的區間范圍內,由法官酌情裁量,而美國的法官也非常大膽的敢于判出上限賠償金額。在商標侵權方面,根據15 U.S. Code § 1117 - Recovery for violation of rights的規定,法院應在一千美元到二十萬美元之間確定法定賠償金額,但是如果法院認定是故意侵權,則在二十萬美元到兩百萬美元的范圍內確定法定賠償金額。在著作權侵權方面,根據17 U.S. Code § 504 - Remedies for infringement: Damages and profits,法院應在七百五十美元三萬美元之間確定法定賠償金額,如果法院認定是故意侵權,則每個作品是十五萬美元的法定賠償金額。中國賣家即便侵權情節輕微,甚至一單侵權產品都未出售,只是在網絡上許諾銷售,在缺席判決中被適用法定賠償5萬美金以上的判決比比皆是。美國的法院對于批量知識產權訴訟持開放的態度,一方面美國是一個創新型國家,需要知識產權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不排除,大批被告是中國賣家的原因。還有就是基于美國訴訟的靈活性,美國法院的一些訴訟文件,是當事人起草遞交給法院,法院審批后簽發,相當于律師替法官干活。
7、缺席判決
國內民事訴訟采用的是職權主義,即訴訟案件由法官主導,無論是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都由法官主導確定,因此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實踐中,法官對于缺席判決的態度是極其謹慎和保守的。對于被告缺席的案件,法官相當謹慎,相比于有被告出庭的案件,甚至要求原告提供更多的證據去舉證侵權行為,以防錯案追究。
在美國,民事訴訟案件采用的是當事人主義,即訴訟過程由當事人主導,法官僅處于消極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當事人負責提出自己的案件及挑戰對方的案件。所以,在美群體性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中,如果被告賣家不應訴,法院往往基本上全盤支持原告的訴求,很容易做出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做出后對中國賣家的效果是,被凍結資金全部劃給原告。
三、總結和思考
根據前述比較,中國的司法實踐相對比較保守,原告提起訴訟所付出的時間成本、金錢成本比較多、案件周期長、舉證義務高、判賠金額相對較低。
美國司法實踐體現了其巨大的靈活性和現實主義的特征。對知識產權保護給與了極大支持。然而,在權利人維權極大便利的情況下,也不乏一些權利人濫用這種便利過度維權甚至借機侵害他人利益情形,致使中國賣家遭受嚴重損失。
中美兩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一定差異,除了本身的司法理念的差異,國家所處的不同發展階段,也是原因所在。知己知彼,取長補短,還是有相當裨益。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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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intellectual_property_law/publications/landslide/2019-20/march-april/combating-online-infringement-real-world-solutions-evolving-digital-world/.
[3] Ryan Williams,Top onl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s to look out for,https://www.redpoints.com/blog/intellectual-property-infringements-types/.
[4]Dave Ruel,Ediscovery: How the Federal Rules Apply in the Digital Age,(March 28 2022),https://www.hanzo.co/blog/ediscovery-how-the-federal-rules-apply-in-the-digital-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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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徐星星,民事案件審前程序中,美國聯邦法官如何進行有效案件管理?,(2020年3月20日),http://bjhd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3/id/4857716.shtml.
(來源:公眾號跨境電商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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