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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審計方式
稅務審計程序在納稅審計中,根據審計的方式不同可以分為三種:
1)通信審計(Correspondence Exams)
2)辦公室審計(Office Exams)
3)現場審計(Field Exams)
通常,美國國稅局會要求納稅人提供解釋或支持文件以證實或澄清相關事項。辦公室審計和現場審計的區別在于審計進行的地點不同,在美國國內收入局辦公室進行的審計被稱為辦公室審計。
一般對涉及資料較多或問題較為嚴重的案件會采用現場審計,否則采取辦公室審計。
稅務審計風險處理
最終審計結果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存在差異,將向納稅人發出稅務員報告(Revenue Agents ‘Report),內容包含表明少繳稅款金額納稅義務重新評估以及擬作出的納稅調整方案,并附上一封告知納稅人可以向美國國內收入局的復議辦公室(the Office of Appeals)提出復議的信件,又稱“30 天信件”。
納稅人接到“30 天信件”后,納稅人有3種選擇:
1)同意按照“30 天信件”補繳稅款
納稅人同意按照“30 天信 件”補稅的,稅務爭議結束。稅務機關不再向納稅人發出欠稅通知 書,即“90 天信件”,并且納稅人不得再就這一爭議向稅務法院提起訴訟。但納稅人仍然可以在補稅后提出退款申請或提起返還訴訟。
2)向美國國稅局復議部門提出復議
經納稅人申請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提出復議的期限可以延長至 90 天。
3)對“30 天信件”置之不理
經納稅人要求或 30 天期間屆滿,美國國稅局將向納稅人發出欠稅通知書。納稅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補繳稅款或按照相關訴訟程序提起訴訟。
(來源:Sheng老師跨境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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