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mind《滅鼠先鋒》專門針對阿里巴巴國際站及亞馬遜平臺賣家維權,各位該如何應對?
最近跨境電商圈又一次發生熱潮:Foxmind《滅鼠先鋒》委托EPS律所對數百家店鋪發起了侵權訴訟,訴訟理由仍為常見的商標侵權,而其中涉及的商標為美標6183005號“POP IT!”,該商標注冊在2020年10月,保護在Manipulative games, namely, bubble popping games等產品上,商標注冊證如下所示:
FOXMIND是一家加拿大公司,一直致力于兒童思維桌游產品,銷售遍布北美和歐洲。依據FOXMIND官網顯示,“pop it”是旗下一款訓練兒童視覺感知、精細運動技能以及邏輯思維等的益智類,指尖按壓的泡泡樂減壓玩具,而依據翻譯,“pop”是to make or cause to make a light explosive sound, 發出砰的響聲。
原告起訴聲稱被告商標侵權,假冒,虛假指定產品來源、仿冒及不正當競爭。
一,主要理由有
1,假冒商標及產品
1)沒有權利人同意,故意銷售含有假冒商標的假冒產品到美國
2)制造,銷售假冒產品,與權利人展開直接競爭
3)宣傳,推廣,銷售含有假冒商標的假冒產品,誤導消費者,獲得非法利潤
4)損害權利人商譽非法獲利
5)造成了實質金錢損害和不可修復的損失
6)主張禁令,主張法定賠償200萬美元
2,商標侵權
1)未尋求權利人同意,擅自銷售,生產含有權利人商標的相關產品
2)被告故意生產,銷售假冒含有權利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產品
3)被告故意在包裝,listing,廣告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
4)知道權利人商譽的情況下,侵權方的行為是故意,且將繼續損害原告商譽
5)造成了實質金錢損害和不可修復的損失
6)主張禁令,要求損害賠償
3,虛假指定產品來源,仿冒及不正當競爭
1)被告在包裝和產品上使用原告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意圖造成混淆,欺騙消費者,
2)損害原告商譽,誘導消費者采購假冒品,構成不正當競爭,
3)被告應當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去侵犯原告的商標權
4)被告故意損害,欺騙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商譽
5)造成了實質金錢損害和不可修復的損失
6)主張禁令,要求損害賠償
二,救濟:
主張三倍賠償利潤或損失,以高者為準;法定賠償200萬美金;禁止生產,銷售,推廣相關侵權產品;銷毀相關產品;合理的律師費;禁止給相關店鋪提供服務,禁止銷毀相關財務資料,禁止轉移相關財產。
本案中“pop it”中的“pop”更像中文的擬聲詞,指的是玩具發出的聲音,因此這個商標本身的顯著性不強,需要權利人通過持續使用來獲得第二含義來區別產品來源。另外這個商標注冊時間不長,2019年8月份正式使用,2020年10月份才注冊成功,也就是說在這么短時間內有沒有獲得第二含義起到區別產品來源的作用值得商榷。如果沒有區別產品來源的作用,該商標也就不能獲得商標法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另外,美國商標法允許對他人在先商標進行描述性使用(Descriptive use)或規范性使用(Normative use),由于“pop”是個擬聲詞,“It”代指產品,賣家在描述產品特征,listing的撰寫,推廣產品的過程中,難免會使用“pop it”這個詞匯,這可能構成合理的描述性使用,而非區別產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
除此之外,Foxmind也將產品外觀申請了商標,所以賣家朋友們也需要謹慎使用類似的圖片,以防被告侵權。
以上的分析純粹是實體上分析,賣家首先需要聘請專業的律師通過出庭或郵件的方式與權利人律師去辯論(Argue),只有據理力爭,去挑戰商標的有效性,以及賣家是否合理使用,才能有更好的抗辯效果。對于后續產品的銷售中listing如何撰寫,頁面如何宣傳,建議也請懂美國法的律師進行把關,防止再度入坑。
(來源:Chris說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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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Chris說侵權)